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6〕176号
各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人事部、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办公厅,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各地区监督站: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我局组织编制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对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执业范围中的关键岗位和职责做了规定。
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征求意见稿)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书面函复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办公室。
联系方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办公室
地址:北京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100088)
电话:(010)82212651-6
传真:(010)62258598
Email: rnse@263.net
附件: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
2.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关键岗位和职责》编制说明
二○○六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执业资格 意见 函
附件一: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现对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执业范围中的关键岗位和职责做如下规定:
一、核安全审评
单 位 |
关键岗位 |
职 责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 从事核安全独立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 1.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核安全审评任务; |
2.就审评意见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解释; | ||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 ||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 从事核安全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 1.完成本单位核安全审评任务; |
2.就审评意见向本单位做出解释; | ||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 ||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 从事核安全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 1.完成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委托的核安全审评任务; |
2.就审评意见向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做出解释; | ||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 从事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该项目或其中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 | 1.完成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
2.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
二、核安全监督
单 位 |
关键岗位 |
职 责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地区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 | 从事核安全监督,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 1.向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和人员宣传国家的核安全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法规和贯彻核安全文化的情况; |
2.参加日常、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工作; | ||
3.参加不符合项和核安全相关事件的评价,并参加对有关单位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 | ||
4.检查与核实有关单位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情况; | ||
5.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 ||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 从事本单位内部核安全监督,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 1.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生产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和管理; |
2.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配合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 ||
3.负责本单位核安全有关执照、许可证和授权的申请工作; | ||
4.负责本单位核安全文化评价、宣传和建设推进工作; | ||
5.负责核安全知识包括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单 位 |
关键岗位 |
职 责 |
核动力厂 | 核动力厂运行部门的技术主管人员、技术支持主管人员、值长和主控室操纵员 | 1.负责机组的总体调度; |
2.负责机组正常运行状态控制及技术支持工作; | ||
3.依据运行计划和运行程序管理机组运行; | ||
4.在事故状态下,直接指挥事故处理; | ||
5.负责正常和事故工况下主控室的所有操作活动; | ||
6.完成主控室日志的填写; | ||
7.完成运行计划的编制,总结运行经验和进行经验反馈。 | ||
核动力厂技术支持、安全分析、核应急部门的技术主管人员 | 1.编制和修订相关技术程序; | |
2.负责反应堆物理、热工水力、燃料管理和衡算的技术支持; | ||
3.负责堆芯核安全,提供堆芯运行参数和安全监测参数; | ||
4.负责应急计划及实施程序的制订。 | ||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 |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运行部门的技术主管人员、技术支持主管人员和值长 | 1.负责反应堆的状态控制及技术支持工作; |
2.依据运行计划和运行程序管理反应堆运行; | ||
3.在事故状态下,直接指挥事故处理; | ||
4.负责正常和事故工况下主控室的所有操作活动; | ||
5.完成主控室日志的填写; | ||
6.完成运行计划的编制,总结运行经验和进行经验反馈。 | ||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技术支持、安全分析、核应急部门的技术主管人员 | 1.编制和修订相关技术程序; | |
2.负责反应堆物理、热工水力、燃料管理和衡算的技术支持; | ||
3.负责堆芯核安全,提供堆芯运行参数和安全监测参数; | ||
4.负责应急计划及实施程序的制订。 | ||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 主工艺车间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和核应急人员 | 1.严格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 |
2.保证所有与安全有关的操作按照运行规程进行; | ||
3.负责应急计划及实施程序的制订。 |
四、核质量保证
单 位 |
关键岗位 |
职 责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 负责制定、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和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的主要技术人员 | 1.制定和实施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 |
2.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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