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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4-03-13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6〕143号

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宁德核电工程1/2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的函》(闽宁核〔2006〕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我局认为,你公司参照岭澳核电厂进行安全评价,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如你公司采用其他类型核电机组,均需进行补充分析论证,并报我局审查。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厂址选择 审查意见书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福建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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