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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核电需要先进核安全技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4-04-25 |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中国核电产业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在建核电机组,同时开发和商业化应用多种反应堆技术,计划在未来7年内将国内核电装机容量翻4倍,同时向国外出口核电技术。但是中国核电的发展不能走以完成规划为首要任务的发展模式,必须将保障核安全作为第一前提,必须如 “核安全规划”中所说,始终以安全和质量为第一要素。

核安全的发展要有先进的核安全技术,也需要核电管理部门与核工业部门对核设施与核活动在选址、建设、调试、营运、退役、废料处置、紧急事故处理等各环节恪守“安全第一”的职责,还要有一个独立、权威、有效的核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核安全审查和监管责任。同时,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核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的核电和应急反应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目前,中国核安全监管能力远落后于核电发展,应从加强监管机构设置、理顺管理职能、加强核安全立法、开展国际合作、培育核安全文化、促进核安全信息公开、完善应急预案以及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着力深化改革,谋求突破。

首先要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世界上各核大国均拥有较为独立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监管部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也是世界范围内核安全发展的趋势。

建立独立和专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绝不是权力之争和利益的再分配,而是中国核能利用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涉及安全的问题上,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代表人民的利益,面对政府的决策和利益集团的干扰具有一票否决权。

其次要尽快制定完整的法律体系。世界上的  主要核电大国都在核电发展的初期制定了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原子能领域中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在关于原子能方面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只有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国于1984年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相关法规的一拖再拖,使原子能的立法进展非常缓慢。由于原子能法的制定和审定耗时较长,在此之前要加快核安全法的出台。

再次完善核损害赔偿机制。发展核电产业,必须未雨绸缪,应制定完善的核损害赔偿机制,并在法律框架下展开工作。目前中国核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行政管理性文件。但是上述复批的法律地位不足,其中规定的额度远远不能满足核事故时所需要的赔偿要求。应该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及世界各国在核损失赔偿上的经验,制定更全面的核损害赔偿法律,提高各级责任单位的赔偿额度,明确赔偿资金的筹款方法。

中国是核电利用大国中极少数没有加入核损害赔偿国际机制,也没有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系统的国家。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核事故赔偿,应该完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设,并且建立核安全基金,作为核损害赔偿国家资金的补充,可以参考乏燃料处置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也可以参考美国的基金筹资办法,向营运商的每台核设施收取固定的赔偿储备资金。

 (作者分别系NRDC中国核安全项目研究员、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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