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所称的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设施操纵人员或者核设施操纵员,即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统称核动力厂);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统称研究堆);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统称后处理设施)。
申请《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核设施的基础理论、系统设备、辐射防护等相关知识;核设施的运行技术规格书等操作知识;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能力。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知识技能;核设施运行管理知识;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