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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就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011-04-10 环保部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起草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管理。根据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的不同特点,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1)针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数量少、废物多、技术力量强等特点,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进行处理、贮存,然后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第九条)。(2)针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数量多、布局分散、废物少、技术能力有限等特点,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含固化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贮存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处置单位处置。同时,明确了贮存许可证的条件、申请程序、内容、期限以及对贮存单位的日常管理要求(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3)针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产生的尾矿数量巨大、放射性低的特点,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其产生的尾矿;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第十一条)。

    二是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由于放射性废物的危害性大,很多废物的衰变期漫长,处置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公共环境安全。因此,如何找到安全的处置场所、建造安全的处置设施并最终安全地处置放射性废物,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关键。为此,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制度、选址批准与建造许可制度、处置许可制度,明确了处置单位日常处置活动管理、运行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方面的要求,并规定处置设施关闭后应当按要求进行安全监护。(第三章)

    三是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执法手段,并对在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格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第五章)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sxfw@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标签: 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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