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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提请审议时间将提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5-04-20 |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4月17日讯 记者 郄建荣 国内核电已进入快速发展期,但是,核电领域的基本法律《核安全法》却迟迟不能出台。今天,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汤搏在环保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各方支持下,《核安全法》提请审议时间预计将提前。他认为,这也就意味着《核安全法》立法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未来,国家核安全局将在一些重大决策中,主动征询有关利益方和公众的意见。

据国家核安全局透露,目前,我国有23台核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在建核电机组27台,约占全球在建核电机组的1/3, 建设质量均处于受控状态。

而按照国家能源局“十二五”规划及长期规划,2015年和2030年我国在运营及在建装机量分别达到5800千瓦及15000千瓦,也就是说,15年间将新开工101座机组,总投资额1.2万亿元,每年核电投资600亿元,其中每年设备投资额将达到300亿元。

核电建设逐步驶入快车道亟需法律保障。

汤搏表示,2013年,《核安全法》进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国家核安全局积极推进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2014年,在《核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涉核领域法规体系顶层设计方案,积极理顺核安全监管职能;促进立法与核工业的沟通,积极配合立法调研。” 汤搏说,国家核安全局专门协助全国人大环资委赴广东、浙江两省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等相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据他介绍,国家核安全局还组织相关立法部门赴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法国开展立法交流,并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来华进行专题研讨;搭建立法与核安全知识的桥梁,编制立法辅助材料,组织多家技术支持单位编制《核安全立法知识读本》。

汤搏认为,制定《核安全法》可以提升我国核安全法律层次,将我国核安全监管体制、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等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可以弥补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空白,如核事故损害赔偿、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此外,还可以对现行的核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优化,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可以进一步落实核安全责任,推动政府和企业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核安全工作。

尽管《核安全法》尚未出台,但是,我国核电监管仍在有序进行。据汤搏介绍,国家核安全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在每个核电厂周围设有多个监督性监测点,保持24小时连续监测。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周边环境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正常涨落范围内。

他表示,国家核安全局将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扩大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同时,针对核与辐射热点问题,加强解疑释惑工作,主动回应公众关切,让公众全面了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推动核电厂主动作为,积极加大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工作力度,全面公开项目建设、安全运行、辐射监测、事件事故等核安全和环境保护信息,切实保障公众权益。
 

 
关键词: 核电 核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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