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原子能机构网讯]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与《国家核应急预案》,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工程建设前期核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国家核应急体系建设,11月27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向核电业主公司和有关省市发送了《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核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节选如下:
一、在核电工程项目选定厂址前,核电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或筹建单位应研究编制《核电厂址区域核应急初步方案》,在征询核电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分析厂址区域地形地貌的特点,交通状况,气象条件,厂址区域及一定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工业、农业、文化和军事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应急撤离路线的考虑及其对应急响应的潜在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等。
二、在核电工程项目申报核准前,核电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完成《核电厂址区域核应急方案》,在征询核电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厂址区域与核应急相关的主要问题(如:可能的越境释放,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撤离疏散通道,可能的大面积断电、油轮漏油等工业事故,军事设施及其他潜在的人为或外部事件等影响因素);根据参考电站或拟建核电站反应堆的设计,提出应急计划区划分所考虑的严重事故类型、参考源项、潜在事故及其影响的分析;关于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对应急计划区划分的工程技术推荐值;厂址区域实施核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分析,是否存在妨碍应急响应的重大问题;场内专用或兼容的应急设施(包括应急指挥中心,公众信息中心,应急监测评价系统,应急通信系统,医疗急救与消防设施等)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核电工程进度计划与开展核应急准备的工作计划;场内与场外核应急工作接口的建议;核应急设施建设的基建概算(包括场外核应急准备经费缴纳金额估算);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厂址区域核应急工作的可能影响与建议;有关依据材料等。
三、拟在边境地区建造核电工程时,按照我国签署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与《核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还应考虑潜在核事故对境外的影响与可能涉及核应急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问题。核电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或筹建单位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析核电厂放射性越境释放的可能性与对境外(包括海域界外)的可能影响,提出应对方案,在选择厂址时,征询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国家核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