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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违规运营最高罚500万

   2008-04-10 中新网14
中新网7月19日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条例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出现两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可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的两种违规情况是,(一)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或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予以验收通过的。

  《条例》规定,对于查出的问题,运营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或者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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