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交流UPS系统改造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6〕25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核动力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秦山第三核电厂针对交流UPS系统改造的技术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此项技术改造,并按计划进行相关试验,以满足技术要求,确保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UPS系统 批准 通知
抄送:国防科工委系统二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电部,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