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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难题考验中国核保险共同体 中国核保险亟待突破

   2008-04-10 国际金融报22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发展中国核保险的思路之一:由保险公司与核电站共同出资组成核保险基金,初期规模两亿美元,没有事故年份积累保费并投资,发生事故共同赔付,必要时发行债券

  一方面,在国际再保险价格持续坚挺的形势下,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核共体)正遭遇着艰难的分保局面。另一方面,中国的核电站市场正在展示出巨大的增长潜力。

  中国核保险亟待突破。

  分保难题

  “几乎每个核电站的起始年度保险和此后年度的续保,都要经历一番马拉松式的谈判”核共体执行机构经理方春银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和常规保险项目不同,核保险有高风险高保额低发生率的特殊性,即便国际上实力最雄厚的核共体也不可能独自承担核保险的全部风险,更不要说一家保险公司。目前,中国核共体的承保能力只有9380万美元,而国内核电站的最低保险金额也在10亿美元以上。这就意味着中国任何一个核保险项目保额的90%以上都必须进行国外分保。

  “9·11”事件之后,核保险的再保险价格和常规保险再保险价格一样出现上涨。而与常规保险不同的是,国内核保险费率不仅没有与“9·11”前持平,反而下降。

  核共体工作人员顾颂说:“大亚湾两台机组几年来的良好表现(出险率极低)为后来核电站的费率降低增加了砝码。岭澳、秦山核电站的起始年度保费下降幅度就比较大,有的仅相当于大亚湾保费的一半还不到。”

  国内的特殊情况使核保险呈现出与国际不同的费率走势,这一局面在事实上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了核共体分保的困难程度。

  方春银说:“预计今年大亚湾核电站在续保时,保费不得不提高了”。随着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国际恐怖气氛的浓重,以及核保险组织内部提高保费呼声的高涨,中国继续保持原先的价格变得越来越不太可能。

  而国际组织之间的竞争局面也不可避免地给中国核共体增加了分保困难。在国际上,核保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共保,一种是自保,前者由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核保险,后者基于核电站风险发生特点,由核电站组成自保组织。目前,以共保形式为核电站保险的国家和地区为31个,中国是其中之一。

  有关人士指出,共保和自保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对竞争关系,中国核保险组织只有一个,但在欧美等国两种形式并存,这种竞争关系令我们在分保时左右为难,国际共保市场的承保能力仅15.5亿美元左右,但如果将部分核保险分给自保组织,中国核共体又面临与共保组织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另外,有的核共体组织萎缩,甚至被购并,在追偿的时候就会非常麻烦。

  觅方突围

  核保险的风险管理难度大,且收益短时间又无法看到,保险公司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常规市场上。在中国常规保险市场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核保险承保能力现实上受到常规保险市场发展的制约。随着中国核电站的发展,中国核保险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中国的核电站市场正在展示出巨大的增长潜力。据核电站有关人士介绍,2001年,中国核能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2002年以来,秦山二期、三期,岭澳等5个核电机组相继投入商业运行,预计2005年这个比例将提高到3%。依照中国目前核电站的建站周期,2010年以后,以装机容量为200万千瓦规模计,每年至少有一个核电站进入商业运营,才能满足中国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显然,这一市场规模也给核保险的发展带来无限空间。

  为了摆脱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增强国内承保能力,同时及早建立起健全的巨灾损失应急机制,中国核共体正在努力寻找突破的方向。方春银向记者展示了不同于共保和自保组织的发展中国核保险的思路:“由保险公司与核电站共同出资组成核保险基金,初期规模两亿美元,没有事故年份积累保费并投资,发生事故共同赔付,必要时发行债券。这样中国核保险的承保能力提高了,核电站的投保热情也随之提高,又可以降低核保险过分依赖国际市场而引发的被动经营风险。”

  不过这一方案同样面临着各种政策层面、法律层面的突破。

  此外,核共体自身的组织健全迫在眉睫。记者看到,核共体执行机构中只有4名工作人员,却承担着协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以及国内承保人和国际再保险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的任务,随着市场的扩大,业务将越来越多,人员与业务不匹配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不仅仅是人员数量上的不足,而且还存在一个素质不断提升的问题”有关人士认为。在核共体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中国再保险公司改制减负的背景下,核共体的经营与管理正面临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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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2月1日和5月6日,大亚湾两台机组先后投入商业营运,标志着中国核保险正式启动。1999年9月2日,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国核共体。至今,核共体成员公司数量达到8家。承保核电站数量由2001年的2家增加到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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