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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对核电厂辐射环保进行地方立法

   2008-04-10 中国核电网12
新华网杭州12月20日消息 中国第一部有关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20日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确定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对核电厂辐射的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管理,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一法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建设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前,应当在拟建所在地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核电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造成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

  除强调公众有权知晓核电厂对辐射环境的影响状况外,法规还规定,有关建设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等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悉,浙江省立法部门在起草这一法规过程中,曾广泛征求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局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及海盐县政府和秦山核电厂的意见。秦山核电厂迄今已经安全运行11年。浙江省环保部门对秦山核电厂辐射环境11年跟踪监测显示,核电站周围环境辐射无异常,符合清洁、安全标准。秦山核电站是中国自行设计、自行建造的第一座核电厂,位于浙江北部海盐县境内的该电厂目前已有3个核反应堆正在运转,另外两个也即将投产运行,将成为中国堆型最多、规模最大的民用核工业基地。在浙江省南部的三门湾,被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三门百万千瓦级核电站也已于今年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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