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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后的反思-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2011-04-11 中国发展简报3
(6月30日——中国,北京)“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后的反思”,于2011年6月29-30日在北京举办。本次研讨会是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后在中国举办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核电安全国际研讨会,由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中国核学会(CNS)、能源基金会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CSEP)、斯坦福大学能源政策与融资中心(CEPF)、北京大学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NPLO)主办,并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CNEA)、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CB, LLP)和美国艾克思龙(Exelon)电力公司协办。有141名代表出席了会议,13名来自美国、欧州、印度和中国的专家作了专题发言。

    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发生后,世界上各核电国家立即采取行动,严格审查核电站的运行、建设和项目报批。日本福岛核电危机的教训是深刻的,反思将会推动核电更安全更健康地发展。中国在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长期规划中,核电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都极具雄心。到2020年,中国核电的装机规模将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因此,在核电发展中,核安全必须放在首位。

    本次研讨会由国内外专家主讲,演讲内容涵盖五个方面:1. 分析和汲取日本福岛核电危机的教训;2. 加强福岛事件后的安全技术能力;3. 加强核安全方面的法律建设和监管;4. 建立和培育核安全文化;5. 核电安全的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相关机制建设。

    通过深入地分析日本福岛核电危机,专家们指出,这次危机是严重的自然灾害(9级地震和大海啸)和人为应对错误的叠加。在核电选址时,没有重视本地历史上有过大海啸的的记录,并对小概率事件的大地震重视不够,以致埋下祸根。在对现有的反应堆压力测试和安全性评估中,应重视“超过设计基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包括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灾、飞行器撞击以及人为因素的破坏。

    由于核能具有蕴含巨大能量、反应堆关闭后仍然长期产生衰变热和产生放射性物质的特性,要特别注意控制反应温度、堆芯冷却和密封控制。在核电建设和技术开发中,要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加强对大面积停电的防护;安全可靠的反应堆、承压安全壳和乏燃料池冷却功能;加强氢气爆炸的防止措施和安全壳通风系统;制定充分的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等。在核电事故的灾害应急响应的措施和组织能力中,要加强应对严重事故的训练,并成立强有力的救援队。安全监管机构要责任分工明确,应对及时。要与国际有关机构和组织加强沟通, 以及取得国际支援,特别是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的关系。加强环境监测,加深有关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的了解。

    由于核电安全的风险时刻存在,监管机构就显得尤其重要。日本福岛核电危机暴露了日本在监管问题上的缺陷。专家讨论了美国和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在核电建设和运行安全方面的作用,强调了要重视核电监管机构的设立和加强监管职权。在国家层面上,要有强有力和应对措施充分的国家应急体制和负责机构。监管机构要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独立性主要指的是结构独立性,与其它政府体系和非政府体系相对独立,没有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操作独立性,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金融资源;以及监管机构的文化独立性。核电监管机构的职能应有明确划分,除核电以外,放射性物质管理、核电设施进出口也在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在法律上授予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威。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机构对颁布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必须要有强制的实施力,否则将等同虚设。印度的政府部门职责和监管机构没有相互独立,削弱了监管能力。

    建立应对核事故国际合作的评估机制。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不仅提供信息交流,也在核事故应对中提供合作。WANO要明确在紧急事件中的角色,将紧急预案作为同业评估的核心。WANO应进一步增强成员的义务和责任,讨论和检查核电设计等, 并开展同行评议。国际组织,例如WANO和IAEA,也可在同行和国家会员中进行综合评估服务,推广成功的核安全运行实践。建立现代的全球核安全规范。

    无论是监管机制、应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实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的支撑。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

    核安全文化是保证核电安全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核安全文化在监管机构上的体现,是干预和停止营运的权力,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美国三里岛核事故后成立的美国核电运行协会(INPO)和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成立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就是行业安全文化的表现形式。重视安全的集体承诺所产生的价值观和行为,在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同等重要。建立和培养核安全文化是政府、公司、核电厂和员工的责任。

    有效的公众参与是确保核能安全的重要条件。必须建立相关的法规和机制确保公众可以获取核反应堆安全的相关信息和渠道,在核电厂批准、建设、运营的各个阶段都应接纳和鼓励公众参与。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监督和补充政府和监管机构的不足之处,并促进核电运营企业时刻关注核电安全。“911”事件后,有关核电安全的信息披露和公众获得的信息渠道受到限制。如何在保密和公开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不应成为阻碍核电安全信息披露的一个借口。公众参与和核安全信息披露是衡量核安全文化成熟的标志,有关部门应积极地为公众参与核安全提供条件和帮助。
 
标签: 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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