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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投资能源领域意见发布:允许参股建核电站

   2012-04-10 中国核电网10
6月底“大限”将至,民间投资“新36条”实施细则正陆续出台。

  国家能源局昨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分别在能源项目建设、上游勘探开发、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油气管网建设、电力以及新能源等领域,就民间资本投资做出具体部署,其中民资投资页岩气、参股核电站建设成为新亮点。

  一位石油业人士告诉记者,页岩气领域对于民间资本更为放开,将对产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油气勘探开发方面则要具体看《意见》执行落实情况。

  此前,国土部发布的“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页岩气、煤层气、油砂等非常规油气开采。

  允许参股建设核电

  《意见》指出,将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其中,在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方面,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在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方面,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

  同时,在油气管道建设上,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此前不久,全国社保基金、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等参股西气东输三线项目,民间资本迈出投资管网标志性步伐。

  与此同时,在电力方面,《意见》指出,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此外,在新能源领域,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支持民企通过股票债券融资

  统计显示,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40%,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营炼油企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18%。据估算,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民间投资总额超过8000亿元。

  虽然我国已经是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发展方式粗放的矛盾比较突出。

  上述《意见》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能源价格方面,《意见》指出,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国家能源局指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通过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民间投资者权益。同时,支持能源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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