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释放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临界控制点的通知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临界控制点释放的请示》(辽红核〔2013〕6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核电厂的相关安全规定及导则,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3年10月8日至10日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临界前的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监督检查的结果表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二号机组已具备首次临界的基本条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按首次临界要求确认相关系统、设备以及状态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临界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首次临界操作,保证机组启动安全。如果启动过程中发生影响二号机组临界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启动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10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