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7月8日向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核电公司”)颁发了岭澳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3月31日。 核安全局同时要求岭澳核电厂3、4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岭澳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岭澳核电厂3、4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此外,核安全局还公开了上述两台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其中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主体,以及与安全相关的运行、质保、应急及环境监测等内容。核安全局指出,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大亚湾核电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岭澳核电厂3号机组安全的影响;岭澳核电厂3号机组自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左右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大亚湾核电公司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而且,大亚湾核电公司还须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信息显示,岭澳核电3、4号机组采用自主品牌核电技术CPR1000建设,是我国“十五”期间唯一开工建设的核电自主化依托核电项目,两台机组分别于2010年9月20日和2011年8月7日投入商运。
作为我国首个 “自主设计、自主制造、自主建设、自主运营”的百万千瓦级核电站,岭澳核电站二期在我国核电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该项目建设,我国加快了全面掌握第二代改进型百万千瓦级核电站技术的进程,基本形成百万千瓦级核电站设计自主化和设备制造国产化能力,为高起点引进、消化、吸收第三代核电技术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