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少数拥有完整核工业产业链的核大国之一,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投入商业运营的核电机组有17台,总装机容量为1483万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1.19%,目前在建规模达到28台,占全球在建核电机组数量的41%。
核电发展的“大国梦想”理应包含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提前谋划。但是与绝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是世界上唯一没有核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主要核电国家。目前我国有关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文件只有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7年给国家原子能机构的《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而这两个简单文件对于复杂的核事故处理而言,实在是太过于原则化,不仅可操作性低,而且根本没有涉及诉讼时效和司法管辖等具体事宜。
另外,在我国核电建设中,外资发挥了很大作用,如广东台山核电站中法方投资占比达到30%.作为核电运营商,这些外资方在享有巨大经济收益的同时,却没有承担起与之相适应的潜在赔偿责任。正是由于责任限额设置过低,使得我国政府成为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提高核电运营商的损害责任限额“必要且迫切”。不仅如此,我国还应积极支持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设,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保障的财务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