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CCPNM)(以下简称《公约》)修正案日前正式生效。“世界将变得更加安全。”这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做出的评价。
1987年正式生效的《公约》是目前核材料实物保护领域内唯一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公约》修正案的生效对全球核材料实物保护乃至全球核安全形势有何重要意义?国际上特别是主要的有核国家对《公约》修正案生效持什么态度?其生效将给我国带来怎样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材料与放射性废物部副主任刘天舒。
为什么要出台《公约》修正案?
适应核材料保护新形势
“《公约》修正案的生效对加强全球核安保机制、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修正案明确了建立、实施和维护实物保护制度完全是各国自己的责任。”刘天舒表示,“《公约》修正案的生效有助于促进各缔约国改进国内核安保立法、完善核安保监管机制,有利于促进核安保国际合作以及原子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发展。因此,国际社会尤其是有核国家对《公约》修正案生效持积极态度。”
据了解,《公约》的焦点集中在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的实物保护。《公约》对核材料的含义进行了定义,并对核材料的类别进行了划分,以便各缔约国就不同类别的核材料采取不同级别的保护措施。《公约》规定,各国负有完全责任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还应在国际运输中提供相应保护。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核项目,核材料在世界各地的流转也越发频繁,其中一部分核材料落入恐怖分子手中的风险也在增大。
随着时间的推进,《公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政治格局发生巨大变化,苏联解体,东欧国家政治体制发生逆转,一时间核材料与核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处于失控状态,偷盗和丢失核材料的事件频发。同时,一些地区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特别是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国际社会认识到,现有的核材料实物保护机制已经很难适应形势的要求,有必要对《公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经过将近6年的讨论、磋商和谈判,《公约》修正案的最终文件于2005年7月8日通过。2016年5月8日,获得102个缔约国批准的《公约》修正案正式生效。
修正案生效为何耗时11年?
各国承担义务变化较大
《公约》修正案的最终文件在2005年7月召开的《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就已经通过,经过将近11年才得以生效,为何经历了如此漫长的过程?
刘天舒表示,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遵从的法律原则也不一样。有些国家在批约之前,先要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调整,以适应《公约》修正案的要求。有些国家已经具有相对完善的核安保法律,批约的过程就要快些;二是各国的政治体制不同,倘若发生政党轮换、政府机构变化,也会影响批约进程;三是从《公约》到《公约》修正案,需要承担的义务有很大变化,要求各个缔约国设立或指定负责实施法律和监管框架的主管部门,并赋予其充分的权力、权限和财政及人力资源,以履行其所担负的责任,这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
刘天舒介绍说,修正案在《公约》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修订:首先,其范围由原《公约》侧重核材料的国际运输延伸到核材料的国内使用、贮存和运输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涵盖了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其次,明确了实物保护的目标,即各缔约国应建立、实施和维护适用于其管辖下核材料和核设施的适当的实物保护制度,以防止盗窃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使用、贮存和运输中的核材料;确保采取迅速和综合的措施,以查找和在适当时候追回失踪或被盗的核材料;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免遭蓄意破坏;减轻或尽量减少蓄意破坏造成的放射性后果;第三,明确了建立、实施和维护实物保护制度完全是各国自己的责任,要求各缔约国应建立和维护管理实物保护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几个负责实施法律和监管框架的主管部门,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采取必要的其他适当措施。
此外,修正案中提出了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基本原则,要求各缔约国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使用这些基本原则,并增加了关于蓄意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惩罚条款。
中国如何应对?
加强部门协调合作
中国于2008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公约》修正案,从而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第二个递交《公约》修正案批准书的核武器国家。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维护和加强国际核安保体系、防止核扩散、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以及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保领域发挥核心作用方面,一贯坚持积极的立场。中国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加强核安保体制的努力,在《公约》修正案的谈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为《公约》修正案的最终达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刘天舒说。
刘天舒认为,《公约》修正案的生效将促进我国加快建立和完善核安全、核安保法律法规体系的步伐,对改进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保监管机制、提高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技术水平、促进核安保文化建设、打击核恐怖主义行为和防范核安保事件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刘天舒建议,一是尽快建立与修订《公约》修正案义务相适应的国内核材料与核设施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快《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的制定,依据这两部上位法,继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加快岀台《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等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其实物保护的具体措施;二是完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协调与合作机制,核安保、核反恐工作涉及国家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三是提倡和促进核安保文化,开展核安保文化宣传普及工作;四是促进核安保技术的研究开发,重视核安保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核安保领域的国际合作。
核课堂
我国如何做到一步一许可?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核安全峰会发表讲话称,发展核事业50多年来,中国保持了良好的核安全记录。
早在1987年,国务院即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了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我国对核材料与核设施的管理几乎到了“一步一许可”的程度。“一步一许可”指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有关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在实物保护方面,中国重要的核材料一直由武警实施安保,这样高级别的安保在全世界较为少见。
此外,我国有专门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负责全国核材料的管理,对核材料进行全面衡算,建立了有效的国家级的、设施级的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按此系统,把各核设施按生产工艺分成若干个物料平衡区,核材料走到某一段,设立必要的监测点,进行衡算检测,这些数据从上一个工序到下一个工序有交割、有监督报告,整合起来就是核材料存量变化的报告,要定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如果产生误差,要对误差的产生进行评价、分析。经过这样的衡算与控制形成的核材料明细,账目非常清晰。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委原秘书长张国斌对媒体表示,从效果来看,可以说发展核事业50多年来中国的重要核材料能做到“一克不丢,一件不少”。
国际原子能机构数据显示,1993年~2011年,全球官方报告的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的遗失、盗窃和非法获取事件超过2164起,平均每年多达120余起。
我国是怎样管理核材料的?相对于固定场所核材料的实物保护,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容易出现薄弱环节,有可能发生非法转移或破坏核材料的行为。
在运输环节,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事先知悉运输方案的人数限制在必要范围内。曾有专家感叹,“我干了这么多年研究和管理工作,但重要的核材料放在哪,一点都不知道”;二是一级核材料运输必须派武装押运;三是严禁非运输人员搭乘,对于押运人员要求途中不会客、不私人通讯;四是尽量采用不固定运输日程,事先确定备用运输路线;五是尽量减少核材料转运次数和转运时间,尽量缩短运输总时间;六是运输路线避开自然灾害区、治安混乱地区、旅游风景区和人口密集区。
核材料丢失后如何处置?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物,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