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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管理条例拟强化公众监督 核电厂选址等应征求公众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6-09-20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9月19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于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编制,核电厂的选址,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等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社会公众对核电和核安全的认知水平,是影响核电安全高效发展的重要因素。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使得一些公众对于核电的安全性再次产生了质疑,也导致了恐核、反核情绪和举动不时发生。

为此,送审稿专门设一章,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规定了核电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公众监督权益保障、公众参与的形式等内容,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核电建设的积极参与,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质量、安全以及核应急等监督,保障核电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效落实。

送审稿明确,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或不采纳应当及时答复,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或者相关的文件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核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上,送审稿中明确了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核电项目公司、核电运营公司三个不同主体的安全责任。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所控股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核电项目公司负责核电项目建设,对核电项目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核电运营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运营责任。其责任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予以明确。

送审稿对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建设运行经验、人才队伍、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核安全文化以及资金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设置了“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8年的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不少于300人符合相关资质的人才队伍及具有5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低于50%”等门槛要求。

  此外,送审稿将核电机组延寿、核电机组退役设为必要的行政许可,规定核电机组延寿、退役,由核电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暂未遇到机组需要延寿与退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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