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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管理条例》拟厘清核安全责任主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6-09-28 | 来源:中国核工业报

9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发改委、能源局起草的 《核电管理条例 (送审稿)》 (以下简称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送审稿明确,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将成为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核电项目公司负责核电项目建设,对核电项目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核电运营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运营责任。其责任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予以明确。

同时送审稿提出,核电设备质量是核电安全运行的关键,并从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建立质量信誉记录和负面清单制度、加强设备驻厂监造管理和全寿期质量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规定,以确保装备质量。 (文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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