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核安全法草案31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从事核事业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云川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规范。立法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是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是促进我国核安全国际合作的需要。
草案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其行为的核安全负主要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草案规定,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核安全的要求,适时修改。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制度、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等。
草案还对核安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