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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仪核电核安全违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被吊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6-11-18 | 来源: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1月8日讯 11月14日,环保部发布[2016]111号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仪核电”)因核安全违法,该公司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被吊销。

环法[2016]111号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东仪核电核安全违法一案,环保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国家核安全局曾于2015年12月对该公司违规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国核安函〔2015〕139号)。2016年5月11至12日及6月13日,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东仪核电逾期未整改,仍存在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失控和检验试验记录造假等违规问题,不符合发证条件。

环保部表示,以上事实,有《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采购控制专项检查报告》《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违规问题专项检查报告》《关于高温气冷堆接线箱和福清5/6号机组小三箱项目活动情况的调查》(NRO-DQ-SZDY-DC-16001)和《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单》(NRO-DQ-JL-16395)等为证。

环保部称,10月27日已告知东仪核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东仪核电10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1月9日,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吊销东仪核电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4)19号)和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4)28号)。

环保部特别指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东仪核电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活动,并将所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上缴国家核安全局。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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