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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专家:针对日本核事故影响 应建立国家层面的核应急机构

   2013-04-11 中国核电网7
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并具备干预和停止核电营运的权力,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距日本核事故的发生已有近4个月,但其产生的后续影响仍未散去。近日在北京举行的“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上,来自美国、欧洲、印度和中国的专家在会上指出:“在国家层面上,应设立针对核安全强有力和应对措施充分的国家应急体制和负责机构,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其中独立性包括:结构独立性,核应急机构相对独立于政府其它体系和非政府体系,以避免遭受不正当影响;操作独立性,可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并确保该机构在文化方面的独立性。与会专家认为,这次日本福岛核危机,是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应对错误叠加的结果,世界各国都必须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日本福岛核危机的教训之一是,核电选址时未重视本地历史上有过大海啸的记录,并对小概率事件的大地震重视不够,以致埋下祸根。因此在对现有的反应堆压力测试和安全性评估中,应重视“超过设计基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包括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灾、飞行器撞击以及人为因素的破坏。另外,由于核电安全的风险时刻存在,监管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与会专家认为,日本福岛核危机暴露了该国在核监管上的缺陷,反应不够及时。而中国在“‘十二五’规划”和“2020 年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核电发展的速度和规划都极具雄心。到2020年,中国核电的装机规模将仅次于美国。中国核电监管体系始建于1984 年。当时,我国政府参考国际核安全实践,成立了独立于核能开发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部前身)。目前,环保部下属的国家核安全局承担我国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管职能。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一位负责人此前在接受《财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核电监管的主要挑战来自监管能力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核电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的核安全监管队伍人数少,监管范围宽,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人员待遇低,留人才难,招合适人才更难。

     不过,与会专家指出,无论监管机制、应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实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作为支撑。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专家们还提出了核安全文化的概念,认为是保证核安全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核安全文化在监管机构上的体现,是干预和停止营运的权力,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此外,有效的公众参与也是确保核能安全的重要条件。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监督和补充政府和监管机构的不足之处,并促进核电运营企业时刻关注核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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