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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4-03-13 | 来源:中国核电网
考虑到公众对核能利用的了解程度和核电建设项目的特殊性,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希望借此推进和规范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该《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核电厂从厂址审批、建造到运行三个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的实施办法,并强制性要求核电厂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环评报告)中,均需纳入公众参与相关内容。   

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管理司司长刘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强调,如果环评报告中没有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国家核安全局将不予受理该项目。

    事实上,目前中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环节做出了原则和具体要求。

    例如,2006年3月开始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就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在公开环评报告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但刘华表示,由于核电厂项目规模大,规划限制区域面积较大,且公众普遍专业知识有限,对核电项目的安全隐患问题往往存在种种质疑。因此,有必要专门就核电厂项目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环节做出更细化、更严格的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将重点关注核电厂厂址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核电建设单位需通过“直观有效”的方式向公众普及核电相关知识,并通过互联网、公众接待、座谈会等方式,分两次公开环评信息和环评报告并接受公众反馈意见。
   
    “如有需要,可组织公众到核电厂现场参观,以更直观的方式满足公众对核电项目的了解需求。”刘华告诉《财经》记者。

    在核电厂的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由于涉及移民安置、核电厂相关环保设施以及环境潜在影响的进一步分析,所以《实施方法》要求核电厂必须公开核电厂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的运行效能,以及核电厂的最终设计与建造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刘华表示,在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阶段,核电厂与周围环境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情况,因此“公众需要了解周围设施对核电厂产生的影响,也需要了解核电厂本身将会对周围设施和环境的影响”。

    他补充说,虽然现在各地核电项目较多,但“我们不想强制上马一些公众有意见的核电项目”。

    2006年夏天,位于山东省沿海地区的乳山核电项目就曾备受争议。由于该核电项目毗邻银滩旅游度假区,房地产市场火爆,大批外地人均前往购房居住。兴建核电厂的消息一出,很快引发这些购房人在安全方面的担忧。

    当时的乳山核电项目也曾征求过当地民众的意见,不过,当地政府敷衍的态度令当地公众普遍不满,并对问卷调查的公正客观性提出质疑。此后,他们更是联名上书前环保总局,要求重新调查核电站环评的公众参与情况。

    对此,刘华强调,该《实施办法》一旦出台正式施行后,公众参与的环节将严格按照规定“摆上台面”。

    比如,为了保证公众参与环节缺失的现象不再“历史重演”,《实施办法》不仅面向受核电厂建设和运行影响的公众,如核电厂拟设规划限制区内的公众、征地移民、依靠厂址附近环境特征谋生的公众等,也将面向有关专家以及环保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

    “如果公众从头到尾都不赞成某个核电厂的上马,那么国家核安全局有可能考虑终止该项目的建成”,他提醒说。

    刘华告诉《财经》记者,未来不仅要求核电项目单位本身要严格遵守该规定,环保部还将派出有关人员前往核电项目所在地进行独立调查,并且国家核安全局还将委托全国六大区核安全监督人员24小时驻厂监督,“以确保公众参与环节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据环保部核安全管理司有关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在征求意见并接受专家论证后,《实施办法》最早有望于2009年上半年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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