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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细化 要兼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6-03-24 | 来源:中国环境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已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当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日益增多,公众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担忧也与日俱增。此次发布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从哪些方面保障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记者日前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发布。此次发布《管理办法》是基于什么背景?有何意义?

答: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9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562号令,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规范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降低放射性物品运输风险,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条例》仅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做了原则性规定。

放射性物品高度的社会敏感性以及不同于其他危险物品的放射性等危害,其运输管理又需要特殊的要求。而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或将放射性物品排除在外,或者只对其做原则要求,缺乏有针对性的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的具体监督实施措施。

此外,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管理和质量控制有待加强,需要通过细化监督管理要求及其具体实施措施,强化对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的管理,以确保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

目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越来越多,放射性物品运输对公众和环境产生潜在辐射影响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制定《管理办法》对提高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安全水平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环境报:那么,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与《条例》有何关系?

答:《条例》除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的许可和备案要求进行规定外,还对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检查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为落实《条例》监督管理规定,需要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细化。《管理办法》与《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分类与名录(试行)》一样,是与《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之一。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依据《条例》编制。《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与使用的管理要求;第四章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管理要求;第五章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要求。这是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同时,《管理办法》的制定还结合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IAEA SSR-6)和《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等文件的要求,并参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等管理文件。

《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办法,将与已经发布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起,作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细化,与现有法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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