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核电首页 » 核电政策 » 正文

动工前须获建造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6-05-27 |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郄建荣国家核安全局在今天发给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四大核电集团的通知中要求,获得《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经过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据国家核安全局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核电营运单位获得《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注活动。同时,核电营运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和环保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通报施工计划,以便其和环保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浇注前的施工准备活动进行选点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要求,核电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与抗震Ⅰ类构筑物相关的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其质量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国家核安全局说,对其他构筑物,核电营运单位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施工准备活动。
 

 
关键词: 核电 核安全 核电厂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责任编辑:cp029]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本网所转载的内容,其版权均由原作者和资料提供方所拥有!如因作品版权问题需要处理,请与我们联络。新闻投稿 新闻投稿

本文链接:http://np.chinapower.com.cn/policy/ 转载请注明

 

 
热门图文
编辑推荐
点击排行榜
经营性网站备案 可信网站 网站荣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电力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