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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电厂辐射安全规定限值执行情况怎么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6-06-30 |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一、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控制的情况

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体排放量,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年限值,监督执行,按每个核电厂定限值,其中分气态 (惰性气体、卤素、气溶胶)和液态(氚、其余核素)状态的具体限值。各核电厂因功率、厂址容量和扩散条件等不同,排放限值不同。

2013年气态排放总量占国家规定限值1.7%以下,液态排放量氚占国家规定限值58%以内,其余核素占限值2.2%以下。氚(3H或T)的放射性仅有β射线,能量低(0.018MeV),半衰期较短,易扩散,化学性能同氢(H)。

二、核电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情况

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规定了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2013年核电厂实际值见下表:

各核电厂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远远低于规定限值,说明国内核电完全执行并满足了该项辐射安全规定,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运行的核电厂安全性处于良好状态。

 
关键词: 核电 核电厂 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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