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近日下发《核电保障性消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要点如下:
电力供求平衡的地区,核电机组应按发电能力满发运行来安排年度计划电量。
在电力过剩地区,应按照上一年当地发电平均利用小时数的一定倍数确定核电机组保障利用小时数(全国前三年核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全国前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倍数范围为1.5~1.8 倍)。
保障外的发电量,则鼓励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促进消纳。
新核电机组的调峰深度最高应达到总产能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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