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该草案专辟“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明确“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草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来说,其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则应当公开核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结论,公开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等信息。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核设施营运单位需要就此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同样的,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草案规定,若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或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国务院监察部门将予以警告,也可以对直接负责人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