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共同社8月10日消息,日本经济产业相梶山弘志在记者会上表示,政府拟修改出口相关规定,以便将来能够委托国外公司处理报废核电站时产生的大件的放射性废物。日本现有法律禁止核废物出口。
根据国际条约,原则上放射性废物由产生国家处理。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禁止出口放射性废物。即使其他国家同意,并认可日本出口,按日本国内法,原则上也禁止。目前日本政府正在考虑调整《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梶山弘志称:“为顺利推动报废核电站处理工作,我们考虑做出必要调整。”梶山弘志还表示,可出口核污染废物包括蒸汽发生器、给水加热器和核废料运输贮存容器这3种。
新华社此前消息称,福岛两座核电站废弃工作推进缓慢。《东京新闻》今年1月报道,福岛第一核电站完成放射性废物处理的时间可能比预定时间即2041年至2051年更晚;《朝日新闻》7月报道,东电力争在2064年完成福岛第二核电站放射性废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