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原海盐县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办主任庞乐明提起公诉,指控其担任核应急办主任期间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这起案子由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庞乐明于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担任海盐县核电事故应急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31万多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
然而在1月22日的庭审现场,庞乐明只承认在陪同山东核电办人员前往北欧旅游时,用应急办的钱支付了他女朋友王卫利个人的团费,对检察院指控的绝大部分事实矢口否认。
庞乐明辩称,自己在职期间单位设立了“小金库”,但“小金库”的钱没有用于个人开支,都是用于单位开支,或者一些单位报不了的帐,用小金库开支。
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庞乐明于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考察费、会务费等名义,将应急办20笔资金共计98万多元经海盐县财政支付(核算)中心账户和“小金库”汇入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有限公司账户,以虚列旅游支出手段套出现金后占为己有。检方还称,庞乐明授意将应急办从秦山核电一期取得的支助款划入海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内,其中的25万元转到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充抵庞个人向旅游公司的借款。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