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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核监管委员会发布核安全整改规定和要求

   2012-04-11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9
据美国核监管委员会(简称核管会)3月9消息,核管会已授权其工作人员发布对全美商用核反应堆立即生效的三项规定,从而使核电运营商开始实施旨在吸取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教训,提高美国反应堆安全的若干建议。

    核管会主席格雷戈里·贾兹科(Gregory B.Jaczko)表示:“核管会在福岛事故后努力方面已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当然,在我们前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新规定中的两项适用于美国每一座商用核电厂,包括所有在建的和最近刚获得批准的沃格特勒新反应堆。第一项规定要求核电厂更好地保护9·11恐怖袭击后已安装的安全设备,并获得足够数量的设备以同步支持在一个已知厂址上的所有反应堆。第二项规定要求核电厂安装加强型设备,以监测每个核电厂乏燃料水池中的水位。

    第三项规定仅适用于美国具有“Mark-Ⅰ”和“Mark-Ⅱ”安全壳结构的沸水反应堆(BWR)。这些沸水反应堆必须改进在严重事故工况下能帮助预防或缓解堆芯损坏的通风系统或安装新的通风系统(适于Mark-Ⅱ安全壳核电厂)。各核电厂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这三项规定提出的有关整改要求。

    核管会还将向每一个在运美国商用核电厂发布一份详细的信息要求,其中的有些要求适用于目前正在建设或最近刚获批准建设的反应堆。信息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根据最新情况,重新分析各厂址受地震和洪水淹没的风险;

    ● 进行地震和洪水淹没危害“巡检”;在“巡检”过程中,训练有素的工程师要严格检查核电厂满足现行核安全要求的能力;

    ● 评价电源损毁和长期失去全部交流电源情况下核电厂现有通讯系统和设备的能力;

    ● 评价在一个已知厂址上同时应对多个受到影响的反应堆时核电厂应急岗位所需员工配置的水平。

    自福岛核事故以来,全球各核能监管部门都在认真研究事故原因,密切关注核反应堆的安全。这些规定和信息的发布表明核管会将落实日本福岛事故特别任务组去年7月提出的整改建议置于最优先的位置。

    全美104座正在运营的核反应堆中,有31座具有美国通用公司设计的“Mark-Ⅰ”或“Mark-Ⅱ”安全壳结构。
 
标签: 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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