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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2020-12-21 135
核心提示: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以下简称《报告规定》),于11月20日发布,自2
 

202011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以下简称《报告规定》),于1120日发布,自202111日起施行。

《报告规定》采用部门规章格式,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三十四项条款,主要对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核事故应急报告等报告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营运单位各类报告的报送单位,对月度/年度报告和重要活动报告报送“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其他各类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报告规定》中应当报告的重要活动包括:一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调查、审查或者检查活动;二是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定的有关控制点的变更和后续计划安排;三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四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进行的固体放射性废物或者乏燃料外运活动;五是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动;六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动。

《报告规定》新增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内容,将建造阶段季度报告修订为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取消了违反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则,参考运行事件报告准则,增加了对共因事件或故障、安全屏障损伤、未预计工况、故意破坏、造假和欺骗等相关情况的条款。

《报告规定》明确停堆、超出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统整定值、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主要实体屏障严重劣化、对核动力厂安全有现实威胁等事件应作为运行事件上报,同时增加了共因事件、网络攻击事件、造假事件相关条款。此外,还新增适用于重水堆的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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