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核安全1级泵的本体铸锻件(泵体、泵盖)、法兰(主法兰、导叶法兰和热屏法兰)、高压冷却器(仅独立式整机)、电动机承压壳体,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2、3级泵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电动机,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1、2、3级泵及高压冷却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级阀门的本体铸锻件(阀体、阀盖)、1E级阀门驱动装置、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2、3级阀门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阀门驱动装置,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1、2、3级阀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热交换器制造厂自行完成传热管弯管或盘管工序的,无需单独申请弯管或盘管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工艺加强质量控制。
持证单位自行生产法兰、锻件、管道和管配件等零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无须单独申请相应零部件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环节加强质量控制。
管道预制许可范围不包括热交换器传热管弯管和盘管。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零部件中属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的设备,可从非持证单位采购,由机组成套供应商进行设备鉴定并对质量负责;核电机组交付运行后,营运单位自行采购的,由营运单位对设备质量负责。
光缆及电气贯穿件中的终端(连接)箱、端子排、连接器等零部件,不纳入许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