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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解|核电厂不是想建就建 选址需征求公众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6-09-20 |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编制、核电厂的选址、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送审稿对中国境内的核电规划、选址、投资、建造、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定。其中核电厂建设方面,送审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核电厂建设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施行核电项目前期工作许可制度。

  同时,核电厂运行应当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在核损害赔偿方面,核电厂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其责任认定及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核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核损害赔偿保险办法另行制定。核电项目公司应购买核损害赔偿保险。

  送审稿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与核电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目前,我国正处在由核电发展大国向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总结核电安全发展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在《条例》立法中固化。同时,也迫切需要在法律上明确核电发展的战略地位,厘清核电发展的诸多法律关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协调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关系,破解制约核电发展的难题等。

  据了解,2008年10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核电管理条列》(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研究和法规起草工作。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核电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3000万千瓦以上的目标。

  此前有媒体报道,第十三个五年计划中,中国每年将新建6座-8座核电站,并为引进自主开发的新型核电站将投入共5000亿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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