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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规范管理“安全阀”加压 首次明确核电项目门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6-09-26 |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未来5年将是我国从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因此,总结和规范核电行业未来的发展,显得至为重要。

近日,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已经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据悉,送审稿中明确了核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电项目公司、核电运营公司三个主体的核安全责任,这对我国现有核电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送审稿,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将成为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送审稿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核电厂建设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核电厂的选址、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等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等。

中研普华研究员谭小龙表示,从《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来看,国家对于核电的安全性问题进行了更深的关注。

“比如:要求核电的建设前期加大信息披露,运营过程中运行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时监控与举报,延寿、退役的考核越发严谨等。”谭小龙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全方位地考虑到了核电安全的监督问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记者梳理发现,该条例实际上已酝酿长达8年,其中对争议已久的,如何设置核电牌照的准入门槛也做出了相关描述。比如:条例提出了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原则,并首次明确了核电项目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

其中关于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包括,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8年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以及相应的核电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融资能力等。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核电安全角度设计的,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将对核电企业的发展会带来利好。

同时,在谭晓龙看来,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的做法,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加快核电市场化的进程,通过民间资本的注入来加速推动核电的发展。

林伯强认为,此次条例的出台对我国今后核电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从送审稿的内容来看,还是缺乏一些强制性。

谭小龙坦言,核电管理条例的出发点和考虑方面都是非常好的,但是对于核电企业运营时,关于信息公开和第三方的监测内容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这有可能在后期的实施过程中,让核电企业出现钻漏洞、消极应对管理条例的情况。谭小龙对记者说道,如此一来,核电管理条例的实际效果就会很大折扣。

“因此我认为应该加强核电管理条例的强制性,确保核电管理条例实施的有效性。”谭小龙强调表示。

至于后期如何让管理条例切实落地,业内专家也分析称,核电工程所在的地方政府是最为接近核电企业管理和改革的政府部门,应当做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相关声明以及规划细则。与此同时,国有核电企业作为直属国家的企业,应该带头起到示范作用,为核电行业遵守规范化管理做出表率。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需要表示出强硬和关注的态度,对于后续的条例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和公示,对于拒不实施的企业和部门应该进行坚决处罚肃清风气。”谭小龙对记者补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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