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
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2年,我局印发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核电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相关规定,针对近期课题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预验收工作,完善预验收管理制度。
预验收是确保课题顺利验收的前置条件,是核查任务落实、规范资金使用、防范财务风险、衔接成果应用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预验收工作。
(一)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课题预验收,在预验收开始前一周,将预验收工作安排报能源局核电司。
(二)预验收原则上以现场核查为主,时间安排上要充裕,确保专家能够全面、仔细地完成核查工作。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预验收专家组要有业主代表参加。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大、对重大专项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的课题,邀请三部门聘请的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组专家参与预验收工作。核电司根据课题情况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三)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明确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经预验收专家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
二、强化财务审计管理,严格把好财务验收关。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基础和主要依据,必须切实加强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完善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制,保障财务验收的质量。
(一)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并完善重大专项项目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服务科研人员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二)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参与核电重大专项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财政部发布认可的名录中,按照严格的程序择优遴选。
(三)财务审计应在预验收前完成。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事项,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由财务验收专家最终决定。对于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课题承担单位须完成整改并获得确认后,方可进行财务验收。审计中发现课题承担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向能源局核电司报告。
(四)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课题支出情况。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应单独列示经费支出明细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派课题审计人员参加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介绍课题审计情况,并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业务执行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对外泄露。
(六)能源局核电司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七)2008-2013年期间立项课题,在财务预验收时,课题承担单位须补充提交与合同书、财政部核定预算(数据及内容)一致的预算书,经财务预验收专家组审核确认后,由能源局核电司在正式验收前认定。2014年以后立项的课题,课题预算书与合同书同步审核、同步签订。预算书应明确列示联合单位的经费分配,并与合同书第四章保持一致,预算编制深度原则上应达到“课题—子课题—专题”三级。
(八)严格履行课题预算调整程序。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的调整事项,应提供完整正式的内部审批文件和备案文件,对预算调整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说明,由财务验收专家组在正式验收时予以确认。
三、规范验收材料,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验收材料是重大专项课题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科技资源。验收材料应全面、系统反映科研过程中任务研究及经费支出等内容,突出体现知识产权成果,聚焦自主创新。
(一)除《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已规定内容外,验收文件资料还应包括:
1.预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附预验收专家复查意见)。
2.科技报告。
3.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4.课题档案清单,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技术和管理档案。
5.课题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各类申请、备案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课题延期、预算调整、资金垫付与归垫等事项。
(二)课题验收时,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档案资料备查,科研档案资料不完整的,验收时一票否决。
(三)验收材料中应重点对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进行相关说明。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课题承担单位应予以说明。在专家组验收意见中,应对课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情况做出相关评价。
(四)规范验收文件资料填报格式。课题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财务验收报告须使用重大专项软件填报,其中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填报软件下载地址:www.nmp.gov.cn,财务验收管理系统软件下载地址:www.nstf.org.cn。
(五)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课题档案归档工作,并将根据验收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文件资料,汇总报能源局核电司,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能源局核电司核查验收文件资料,确认合格后,下达验收结论书。
四、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现专项成果及科技资源共享。
核电重大专项产生的科技报告,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有利于推动核电专项成果开放共享,加快推进我国核电及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化进程。
(一)科技报告是课题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课题合同管理。科技报告的完成情况,作为课题验收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将不予验收。
(二)2014年以后立项课题,在课题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最低数量、类型和时间。2008-2013年期间立项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科技报告,原则上一个课题除形成一份总报告外,每个子课题应独立形成至少一份报告。
(三)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科发专[2013]589号文规定的格式撰写科技报告。验收阶段提交的科技报告,通过自评价报告填报软件撰写,随验收材料一并提交;执行过程中提交的科技报告,使用科技报告填报软件撰写,随时提交电子版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五、定期开展评估,强化责任考核,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设立评估环节,健全科技资源使用责任考核体系,从制度上加强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重大专项课题筛选、立项、调整等过程的决策与管理水平。
(一)加强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建立任务评估与经费支持方式、划拨及调整挂钩的机制。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对照任务合同书,对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能源局核电司定期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二)同一单位申报新课题时,将充分考虑已立项课题的执行和验收情况;对于目标偏离、管理涣散、进展缓慢、执行不力的课题,将对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和课题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终止或者调整,并取消该负责人继续承担核电重大专项任务的资格,不再受理该单位后续课题申请。
(三)建立课题后评估机制。在课题验收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特别是对重大战略性产品的产业化及其对相关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国家能源局重大专项诚信档案。
请各分项牵头实施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分项特点,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