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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步入而立之年综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4-11-07 | 来源:中国核工业报

10月29日,一场以“回顾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30年历程,总结30年监管经验,展望未来发展蓝图”为主题的座谈会在京召开。国际原子能机构,巴基斯坦核监管局,法国核安全局,俄罗斯环境、工业和核安全监管局以及来自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公司的老领导和老专家……多方嘉宾的应邀出席充分显示了这一事件的重大。

“这是中国环保发展史上很有意义的一件大事。”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如是说。

  成就篇

“过去30年间,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广阔舞台上,从无到有,历经风雨,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的核安全监管队伍已成为世界核安全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

亲历国家核安全局创建的核安全局原副局长臧明昌对我国核与辐射监管起步的艰难仍旧记忆犹新:“核安全局创建之初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调入技术骨干困难。这一方面当时的核工业部给予了大力支持,蒋心雄部长主持部党组会议,从核工业部所属对口部门调配技术骨干,由干部局和核安全局协商确定人选。”

尽管有着核工业部大力支持,核安全局的人员也很快配齐,但仅有40人的编制,而且人员都较年轻,仍让工作的开展有些“捉襟见肘”——当时,美国核管会采用一体化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千人以上;法国采用小的政府机构加上大的技术后援单位的体制,仅下面的一个支持单位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研究所编制就近2000人。

然而,30年后的今天,回顾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30年成就时,周生贤可以骄傲地说:“中国的核安全监管队伍已成为世界核安全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成就可以归纳为四个“一”:

弘扬了“一种文化”,即核安全文化,从业人员建立了一套价值观和基本态度,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

建立了“一套法规制度体系”,即核安全法规、制度体系。从核安全局成立之初出台《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至今,已形成包括1部法律、7部条例、29部部门规章、89部导则的法规体系,开创性地施行了分阶段审批制度以及全过程监督模式等机制,逐步实行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监管实际的制度。

培育了“一支队伍”,构建了行政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三位一体、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汇集了一批具有较高安全素养和技术能力的人才,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和人才保障。

练就了“一组能力”,引进和配备了一批软件和硬件设施,使得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校核计算和独立验证能力、核安全监督检查能力、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事故应急能力、核安全技术研发能力和公众沟通能力取得了进步。

经验篇

“30年来,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把握住了主要矛盾,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值得认真总结,需要传承并发扬光大。”

在曾任核安全局核电处处长的熊本和的回忆中,“核安全建局初期在短期内实现我国核安全监管模式与国际接轨”这一段经历特别深刻与清晰。他回忆到:“核安全局刚成立,局领导就做出了4项重大决定: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的有关核安全的活动;加强与核能发达国家在核安全领域的合作,签订双边核安全合作协议;在北京举办首次核安全监管讲习班,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专家来华介绍核安全管理经验;将局内的技术骨干分期分批派往核能发达国家培训,学习国外核安全监管经验和模式。”在他看来,当时领导这些决策的笃定与决绝,使我国的核安全监管从高起点起步,对后来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是我国核安全监管工作的宝贵经验之一。

我国核与辐射监管30年的实践中,几代核安全监管人在实践中一脚一脚“踩”出的核安全监管之路上,这样的宝贵经验很多。几经归纳梳理,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将其概括为:“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遵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基本规律,要牢牢把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特有规律,培育系统性的安全文化,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纵深防御要求,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二是必须坚持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理念。坚持把核与辐射安全作为最大的经济效益,坚持把核与辐射安全作为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坚持严格的安全监管就是对被监管者最有力的支持,坚持一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活动都必须全面贯彻“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要求,坚守“认真、严谨、质疑、保守”的思想、态度和作风。

三是必须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坚持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对违反核安全法规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不贷,保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是必须注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完备的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体系,确保核事故一旦发生就能有效应对。

蓝图篇

“现代建筑学强调基础和支撑的力学搭配,强调四梁八柱。而核安全监管大厦的‘四梁’是法规制度、机构队伍、技术能力、精神文化;‘八柱’是审评许可、监督执法、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经验反馈、技术研发、公众沟通和国际合作。”

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刘黎明投入到一项对提升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影响深远的工作中——编制《核安全规划》。《核安全规划》全称《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2020年》,是我国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第一次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牵头编制,并最终由国务院审议批复的国家级专项规划。

“先后经过5次集中编写,几十易其稿,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两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论证和部常务会审议后,上报国务院;规划先后两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按要求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于2012年9月获得国务院批复。” 虽然刘黎明叙述平实,但其间的艰难、曲折在几个数字中已经展露无疑。

《核安全规划》为我国核电重启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也掀开了新时期我国核能监管事业的又一新篇章。

当前,我国正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未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领域的首要任务是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通过夯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大厦的“四座基石”,构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大厦的“八项支撑”,不断推动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所谓“四块基石”,一是法规制度,以《核安全法》立法为龙头,推动各层次文件的编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二是机构队伍,充分发挥局机关管理协调、监督站信息反馈、审评单位技术支持的协同作用;三是能力建设,推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形成独立进行实验验证、校核计算、分析评价的技术能力,加大经费投入;四是安全文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坚持“独立、公开、法制、理性”的监管原则。

所谓“八项支撑”,一是审评许可,通过审评降低安全风险,通过许可落实安全责任;二是监督执法,加强监督范围和频次,对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三是辐射监测,完善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四是事故应急,建立综合协调、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体系,完善核电集团应急支援制度;五是经验反馈,完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平台和建造质量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经验反馈长效机制;六是科技研发,建立一批核安全技术实验室和开发平台,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核安全技术创新;七是公众沟通,增加核安全信息透明度,创新公众参与和公众沟通机制;八是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信息共享、经验反馈,认真履行国际公约。

同时,我国还将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致力于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地增强自身核安全能力,坚定不移地参与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坚定不移地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主导的核安全国际合作,坚定不移地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为实现持久核安全继续作出努力和贡献。(杨阿卓)

链接: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1984年。最早由国家科委进行归口管理。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整建制并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能得到整合优化,实现了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的统一管理。目前,我国中央本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三个核与辐射安全业务司、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六个地区监督站分别为华东、华南、西南、华北、西北和东北监督站。两个技术中心分为核与辐射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另有三个长期技术后援单位,并通过核安全和环境专家委员会对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审议。

我国核安全监管发展历程

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核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北京核安全中心成立

1994年——签署《国际核安全公约》;颁发首批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资格许可证

1998年——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0年-2004年——环保部门将放射源相关活动纳入统一监管

2004年——建成首个国家放射源数据库

2004年-2008年——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第一批国控点投入运行

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成立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

2008年-2012年——开展全国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研究堆等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核安全公约》缔约方第五次审议大会在维也纳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担任此次大会主席。

2012年-2014年——开展核安全设备专项大检查和“违规补焊专项政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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