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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目标拟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4-11-10 | 来源:中国能源报

环保部日前发布《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我国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总体目标和废物产生量控制目标做出了规定。总体目标为,在核动力厂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中,通过源头控制、再循环再利用、减容处理和强化管理,使放射性废物产量(体积和活度)合理可行尽量低。其中新建滨海和内陆核电厂单台机组待放射性固体废物包预期年产生量目标值分别为50立方米和55立方米。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废物最小化主要原则,即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应以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和废物安全为前提,以废物安全处置为核心,通过减少废物产生、减容处理、再循环、再利用及相应管理措施,确保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气、液态流出物解控排放,最终形成的废物体和废物包性能满足处置要求且废物产生量合理可行尽量低。

放废管理受重视

据了解,废物最小化是指在核设施从设计到退役的各个阶段,通过减少废物的产生、进行再循环与再利用、对一次废物和二次废物做适当处理等措施,使放射性废物的量和活度降到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记者从相关业内专家处获悉,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建设,尤其在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有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以及《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和《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等导则。

“法律、法规和相关导则虽然多,但是没有细化到可以具体指导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实践的内容。”该专家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指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只是‘尽量减少’而已。”

而《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目前我国没有指导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导则,监管部门也没有开展废物最小化审评和管理的参考标准,在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核动力执照申请文件废物最小化篇章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核安全审评带来困扰。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也关系到民用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目前的发展规划,未来运行的机组越多,废物排放也越多,如何科学合理地将排放量降至最低,对保障核电安全、环境安全及核能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上述专家表示。

良好经验待推广

作为世界核电界新兴力量中的重要成员,中国拥有30多年发展核电的历史以及20多年运营核电的经验。目前在运核电以二代机组为主,在建或新建机组有二代,也有三代和四代,随着运行机组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面临放射性废物总量快速上升的事实。

“部分早期建造的机组将进入退役阶段,会有大量放射性固体废物需要处理、贮存和处置,因此在确保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废物最小化显得尤为迫切。与国外核能应用先进国家相比,我国运行核动力厂主要采用传统废物处理工艺,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偏高。”《征求意见稿》中如此描述。

公开信息也显示,目前我国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进展缓慢,难以满足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需求,部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库容趋于饱和,给核电厂正常运行带来很大压力。“随着我国三代核电厂的建设,引入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理的先进理念,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废物处理工艺,放射性固体废物包预期产生量将大幅下降。我国运行核动力厂积累了不少废物最小化的良好实践,亟待进行总结和推广。”《征求意见稿》提出,“为落实国家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政策,有必要在总结国内、外核动力厂废物最小化的方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编制和发布《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导则》。”

据了解,《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导则》采纳了国内、外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最新成果,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加以针对性的修改,以与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技术文件相协调,适应我国核安全监管模式和核电行业的发展现状。

记者在编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参考文献中看到,其中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有IAEA、EUR和NRC的相关文件,还有国内核电工程和运营企业的相关导则。而关于我国运行核动力厂废物最小化的良好实践,共列出17项,具体到管理机构的确定、废物包装容器使用、废物焚烧及高减容处理等内容。(朱学蕊)
 

 
关键词: 核电 核电厂 核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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