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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裁军代表呼吁从根本上消除谋求核武器动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09-04-11 | 来源:中国核电网

核心观点

核裁军应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原则;努力营造一个合作与信任的国际安全环境,从根本上消除谋求核武器的动因;和平利用核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赋予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

5月4日,为期两周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备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幕。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军控司司长成竞业在当天的一般性辩论中发言——

核裁军应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原则。任何核裁军措施均应以“维护国际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有关各方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推动核裁军进程。

第一,核武器国家应明确承诺全面、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尽早就此谈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第二,在达成上述目标之前,核武器国家应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明确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缔结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

第三,美、俄作为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优先责任,它们继续大幅削减核武库对推进核裁军进程,并进而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是不可或缺的。

第四,核裁军与国际战略稳定密切相关。无论是在外空部署武器,还是建立并部署导弹防御系统或开展相关合作,都不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不利于国际军控与防扩散努力。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尽早就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谈判达成一项新的国际法律文书。有关国家在反导问题上应切实考虑其他国家的安全利益,避免采取任何损害国际核裁军进程的举措。

为了制止核武器的扩散,国际社会应努力营造一个合作与信任的国际安全环境,尊重彼此安全利益,寻求普遍安全,从根本上消除谋求核武器的动因;应坚持通过对话与谈判解决有关地区核问题;应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摒弃任何选择性做法。

和平利用核能是《条约》赋予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中方一向主张,应平衡处理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扩散之间关系,确保其相互促进,而非彼此对立。中方既反对以防扩散为由,限制或剥夺无核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权利,也反对借和平利用核能从事核扩散活动。(本网驻联合国记者  席来旺、吴  云整理)



第一现场

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第八次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备会开幕

本网联合国5月4日电  (记者席来旺、吴云)《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备会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幕,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筹备会上强调,核武器仍然是人类一大威胁,缔约国必须朝着实现一个没有核武器的世界迈进。

潘基文指出,核裁军与不扩散议程长期以来在一种冷战思维中停滞不前,2005年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议以失望告终。他表示,所有会员国应共同加强核不扩散机制,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68年达成,1970年生效。条约规定生效后每5年召开一次审议大会,审议条约执行情况。本次筹备会议为期两周,为将于2010年召开的第八次审议大会做准备。前两次筹备会议已分别于2007年5月在维也纳和2008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



新闻来源:人民网
 
关键词: 核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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