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核电首页 » 核电技术 » 正文

民用核设施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09-04-12
民用核设施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

审批内容:

  所有民用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审查,包括:

  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5、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受理范围:

  申请单位在核设施装料(投料)前将核设施场内应急计划(需要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独立的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 起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审批条件:

  1、《核设施场内应急计划审批申请书》1份;

  2、核设施场内应急计划10份;

  3、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及技术审评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场内应急计划申请及其附件。

  2、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材料;形审合格后,国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项,交技术审 评单位审评。

  3、技术审评单位负责技术审评,提出审评问题,申请单位对审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在申请文 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得到落实和基本解决后,技术审评单位提出评价报告,交国家核安全局。

  4、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汇报材料、技术审评单位提交的评价报告以及国家核安全局 提请审议的其他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咨询意见。

  5、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技术审评单位审评意见、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国家 有关部门。

承诺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核安全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下款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技术审查时 间由国家核安全局商技术审评单位及申请单位确定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

  1、行政审批民用核设施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收取费用。

  2、技术审评按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审批结果:

  国家核安全局以应急计划审批文件函复申请单位。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责任编辑:cp029]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本网所转载的内容,其版权均由原作者和资料提供方所拥有!如因作品版权问题需要处理,请与我们联络。新闻投稿 新闻投稿

本文链接:http://np.chinapower.com.cn/tech/ 转载请注明

 
遵化人才网www.zhrczp.com

 
热门图文
编辑推荐
点击排行榜
黄岛招聘网www.hdzp.com
经营性网站备案 可信网站 网站荣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