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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扩大外协单位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4-03-13 |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函〔2007〕14号

关于同意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扩大外协单位的复函
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扩大外协单位的申请报告》(川核能行字〔2007〕017号)收悉。经我局审查,同意你公司将KV冲击试验外协给予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应按照核安全法规和有关程序文件的要求对外协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设备质量。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核承压设备 复函

抄送: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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