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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立法加速,核能发展有望不再裸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5-03-04 | 来源:中国核新闻

2月28日,中国法学会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在北京成功组织召开了《原子能法》立法专家研讨会。据悉,一部法律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之前,通常都要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法律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之前仍然会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第二次专家研讨会。可见,中国法学会在立法工作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正如副会长张文显教授所说:“中国法学会没有部门利益,没有行政权力,我们也会在专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中国法学会的意见建议,直接报给中央有关领导。”

《原子能法》是核领域的“基本法”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指出,《原子能法》是我国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的基本法,属于我国涉核法律法规体系的顶层法律。据悉,《原子能法》从我国核能利用之初就开展了立法工作,从1984年开始至今已有30年。,从我国核能利用之初就开展了立法工作,至今已有30年。《原子能法》这部法律为何30年未能出台,其中原因很复杂。与会专家们认为,我国核工业管理体制不断变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进程。“中国核电一直在裸奔”是媒体对《原子能法》30年未出台的戏称。

立法进程回顾

1984年:起步。1984年初,我国核电刚刚起步,原核工业情报所张士贯先生向全国人大写信,建议制定中国的《原子能法》。1984年4月5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向该中心总干事顾明并李鹏同志报送了《关于组织草拟〈原子能法〉的请示报告》。顾明于4月23日在报告上批示:“拟同意。请李鹏同志批。”李鹏批示:“同意由科委牵头。”以李鹏批示为标志,我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正式起步。

1984~1997年:国家科委牵头组织起草。在国家科委牵头组织下,《原子能法》讨论稿几经修改,一直未能形成一个各部门均满意的文本。1989年8月,国家科委将《原子能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务院法制局征求各部门意见时,能源部明确提出了“不宜出台,应作重大修改”的意见。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核工业部改组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在现行体制下不宜匆忙出台《原子能法》”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局认为各方面意见尚难统一,要求进一步修改。1994年,《原子能法》被列入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1994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国家科委再次启动了《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1995年,国家科委将修改后的《原子能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由于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再次被搁置下来。

1998~2007年:国防科工委牵头组织起草。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新的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则改组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核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再次开展了《原子能法》立法工作。2006年2月,国防科工委向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29个部门(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防科工委,成立国防科工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核工业的管理体制又一次发生变化,《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再一次被搁浅。

2010年至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牵头组织起草。2010年,周其凤、陈佳洱等4位院士联名写信呼吁加快推进《原子能法》立法进程,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推动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再一次启动了《原子能法》立法工作。2013年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以工信部办公厅名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核领域法规体系作出重要批示,之后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2014年底,工信部正式将《原子能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近期,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大规模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民间组织和团体的意见,并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研讨会。

最新一版,部门间仍有分歧

  据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任宏军副司长介绍,《原子能法(送审稿)》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沟通,除与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安全监管职责方面有分歧外,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原子能法》最终能否顺利出台,还要看国务院法制办的协调力度。历史上,因为能源部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反对,《原子能法》一度搁浅。1989年国务院法制局征求意见是,能源部明确提出了“不宜出台,应作重大修改”的意见,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也提出“在现行体制下不宜匆忙出台《原子能法》”的意见。

  专家力挺《原子能法》出台

  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国家制定《原子能法》非常必要和紧迫。专家们就立法涉及的管理体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核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以及具体条款等发表了意见。叶奇蓁院士表示,现行核工业管理体制较为分散,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如核燃料后处理重大专项,因有关部门职责分歧,至今未能启动实施,而同时立项的高温气冷堆重大专项、大型先进压水堆重大专项均已开工建设。专家们建议在《原子能法》中加强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专家们还认为《原子能法》是核领域的“母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是核安全监管领域的特别法,两法应做好衔接,立法部门要做好沟通。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郑玉辉介绍,世界上有核电的国家大多制定了《原子能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认为,《原子能法》有比没有强,当前我国核能发展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必须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发挥政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优势,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原子能法(送审稿)》已基本成熟,修改完善后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研讨会将形成专家咨询报告,向中央有关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中央相关部门报送。
 

 
关键词: 核电 原子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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