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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岭澳核电厂不得改变定期试验条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4-03-13 |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7〕23号

关于岭澳核电厂不得改变定期试验条件的通知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改变定期试验LOPT1ASG031试验条件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7〕1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对岭澳核电厂辅助给水系统综合试验(LOPT1ASG031)的试验条件进行修改的申请文件。我局认为,改变该试验条件增加了一回路过冷以及触发意外安注的风险,同时不便于确认试验的有效性,因此该申请是不可接受的,不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现有试验规程的要求实施该定期试验,确保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试验条件 申请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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