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界核新闻网站2014年7月8日报道] 根据今天通过的《欧盟核安全方针》修订案,欧盟各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将更具独立性并拥有一个同行评审制度。
在今天欧洲元首理事会正式通过后,这份新的核安全方针将在3年进入各成员国国内立法。这是对2009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前起草并通过的方针的修订。
新文本提供了一系列规则支持国家核安全机构的独立性并受到核工业贸易集团Froatom的欢迎,被认为是“18个月艰苦工作和建立共识成功的顶点”。
在监管方面,新方针规定所有欧盟的核监管机构都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权力、充分的人员编制、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充足的资金和资源。
在核电站方面,新方针涵盖了范围广泛的核安全“目标”,要求欧盟成员国致力于核安全:要求成员国“确保核设施的设计、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都以预防事故为目标,并应在事故发生时可减轻后果并避免放射性泄露”。(核信息院 石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