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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核能分会工作规则

   2014-08-12 505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5日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核能分会(以下简称:核能分会)是在国家能源局

(2019年11月5日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核能分会(以下简称:核能分会)是在国家能源局的指示指导下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支持下,根据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电促会)促进核能发展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需要,而组建的专业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核能分会的各项工作,在参考《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章程》《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核电的特点,特制定符合促进核能产业发展要求的《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核能分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第三条  为更好地促进核发展和满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需要,必须考虑电促会及核能分会有其自身特点,建立核电及其与能源、电力、金融等相关领域和核电相关配套产业的公共信息交汇平台,立足促进核能产业整体转型升级,并将核能分会建成一个跨界跨域跨层级的开放、规范、合作、互利、共享的公益性服务平台,发挥核能分会在核能发展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法规研究,技术服务及培训,行业人才培养,第三方咨询评估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核能分会旨在推动我国核能创新发展和拓展市场空间,促进核能相关企事业单位与政府、相关企业、金融、传媒、国外核能机构以及国际商务开发组织之间的合作,拓宽核能企业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渠道,提升公众对核能的接受度,促进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核能规模化发展和“走出去”,推动核能新技术创新发展、助力行业人才开发和培养。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度,并设立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同时根据核能领域专业跨度大的特点,内设专业专业组进一步完善核能分会促进核能事业发展的工作体系,承担会员大会决议及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工作,保证分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核能分会专业专业组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可选择具备条件的挂靠单位。选择的挂靠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开展业务工作的经费,纳入挂靠单位的预算,并按照挂靠单位财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模式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涉及铀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产业发展、核电大数据开发应用、核能发电交易、核设备采购服务、核工程质量监督、核能技术经济分析与战略研究、核能供热产业化、后处理技术发展与合作开发利用、核环保产业发展、公众接受度提升、科技与工程咨询以及核能法律咨询等领域的智力服务业务。
       第七条  相关领域重点任务主要包括:
       1、与政府部门、企业界、相关社会团体及学术界建立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与合作,组织促进核能产业发展和资源对接的相关活动;
       2、跟踪、交流相关领域发展新动向、国内外最新合作和投资、科研生产与服务需求信息,并协助会员与相关企业、部门、相关社会团体及学术界的联络与合作;
       3、对相关领域的发展与改革重大问题、政府部门委托的重大项目,负责组织开展研究、评估或咨询;
       4、负责组织或参与相关领域规划、发展政策、标准、规范等的编制、评审,以及其他专项研究与咨询服务工作;
       5、核能各专业领域的政策解读、战略宣贯、知识普及、人才开发与培养工作等。
       第八条  核能分会专业组工作体系(以下简称:专业工作体系)包括:公共事务专业组、核能技术经济专业组、核电大数据应用专业组、核电电力市场专业组、铀资源专业组、核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组、核安全与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专业组、后处理技术开发与合作专业组、核设备采购服务专业组、核能供暖产业化服务专业组、核能法律咨询专业组、科技与工程咨询专业组等。
       第九条 主要运作模式:
       1、本会实行专业工作体系挂靠单位负责制。
       专业工作体系的职责履行,采取挂靠单位的管理方式运作。挂靠单位及相关业务专业组负责人的确定,采取自愿原则与会长办公会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报核能分会备案。
       挂靠单位应该是相关业务领域内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并能够组织相关会员开展相关业务,能够提供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必要条件。
       2、挂靠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及行业发展需要,通过核能分会或单独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及相关企业投入,直接承担对外的研究课题和项目任务。必要时,分会秘书处协助组织更多会员参与研究工作,发挥核能分会整体优势。
挂靠单位可根据对外研究课题或专项任务,按照其专业性质、要求,从常设专家组和分会专家委员会中选聘专家,以项目组的形式开展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作为补充力量应邀加入相应的课题组。
       3、专业工作体系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核能分会会员参加的专业会议,通报本专业组工作,交流和研究相关业务领域的重大问题,征集服务需求和工作改进建议。活动由相关业务专业组的挂靠单位牵头组织并提供支持,可以核能分会名义盖章发文。
       4、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的研究课题和项目任务,争取到的外部经费和挂靠单位自筹经费,进入挂靠单位财务账号,以核能分会专业组名义立项,由挂靠单位负责按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5、项目的管理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度。
       专业工作体系的负责人,可根据研究课题性质、项目任务,按照自愿原则确定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全面负责组织和完成项目任务相关工作。课题组或项目组的成员及组成情况由首席专家提出建议,经专业工作体系的负责人审查后聘用并报核能分会秘书处备案。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即自行解散。
       第十条  本会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委托方相关规章制度。涉及国家机密、行业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的课题,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遵守保密承诺。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核能分会会员应承认电促会章程和核能分会工作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登记入会,并由核能分会秘书处报电促会备案。
       第十二条  电促会会员经登记并指定业务联络人后,经会长办公会审核,按电促会章程规定程序,可成为核能分会会员,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工作体系推荐并发展的会员就是核能分会会员。核能分会会员同时亦成为电促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提案发起专题项目工作组;
       2、参加分会组织的学术讨论和信息交流;
       3、分会推荐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及电促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免费获取核能分会会刊、网刊及各项课题资料;
       5、获得分会提供的其他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
       6、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电促会章程和分会工作规程;
       2、按时交纳电促会会员会费;
       3、积极参与核能分会组织的活动;
       4、积极向核能分会会刊、网刊和电促会相关媒体平台核能频道投稿;
       5、按时完成分会安排的工作,关心分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凡不遵守电促会章程及分会工作规程,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分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要求,设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秘书处为本分会日常办事机构。专业工作体系为本分会开展专业业务的机构。
       第十八条 本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便于开展工作可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主管领导或指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选举本届理事会;
       2、表决通过分会工作规则和决定下一届会长任免等;
       3、审定分会工作计划、总结和财务报告;
       4、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做出决定。
       理事原则上是由会员单位推荐,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高知名度;
       (2)热心本会活动,具备开展本会相关工作的条件;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等,按《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执行。专业工作体系的挂靠单位应是核能分会理事单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职责:
       1、审议分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批准分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审议分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4、理事会研究提名下一届会长人选等。
       理事会原则上委托分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视重大情况或重大项目的决策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长办公会职责:
       1、研究决定分会发展方向,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和年度预算;
       2、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并就有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3、研究决定会期内重大工作事项安排和确定重点工作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费,需分会领导决定的事项,以及临时要召开的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请示报告或征求意见后,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分会领导成员由分会秘书处推荐,电促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并由电促会办理任免手续,任期五年。副会长原则上由专业工作体系挂靠单位负责人担任,任期五年。秘书长由核能分会理事会或会长推荐,任期五年。分会领导发生变更,需重新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主持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3、决定任免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2、负责分会日常管理工作;
       3、签署分会文件;
       4、按电促会有关规定决定秘书处人员聘用事宜。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和指导秘书处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等开展有关专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职责
       1、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归口专业工作体系的业务及工作计划;
       4、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工作人员计划;
       5、协调专家委员会及专业工作体系开展工作;
       6、负责与电促会本部机构及兄弟分会的工作联络;
       7、组织开展有关服务行业和会员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工作体系发文(纸质版或电子版)需要盖章时,均以核能分会名义由秘书处统一办理。
       专业工作体系设主任、副主任、秘书或联络员,由挂靠单位指定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章 制度与流程
       第三十条  核能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分会的宗旨、定位,理事会决定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会长办公会负责按照分会宗旨、定位,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部署工作。秘书长负责制订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结果、保密要求、考核要求和激励办法。
       分会秘书处、专业工作体系、专家委员会等的相关工作制度,由各组织机构自行研究制定,报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分会秘书处及专业工作体系等单位,按照经过会长办公会审批后的年度计划开展工作。临时发生的重大涉外事项以及突发的重大热点事项由分会秘书长审核并报分会会长审批后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核能分会秘书处定期参加电促会秘书长办公例会,汇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寻求协同支持。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核能分会本着勤俭、节约、众筹、分担的方式开展工作,其所需要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有: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会员和社会各界对核能分会活动的赞助;
       3、 政府部门对分会研究课题的资助;
       4、 分会接受委托所承担咨询或培训项目的收入;
       5、 专业工作体系筹集的专项研究或活动经费。
       6、 挂靠单位和其他会员单位的资助等。
       第三十四条  核能分会会费收入主要用于分会业务范围内的日常办公成本和重点课题服务成本支出。项目进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每月由秘书处汇总整理,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开支限于分会业务范围有关活动,并随时接受电促会和会员单位的查询和监督,每年接受一次外部审计,并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核能分会账户的经费管理工作执行电促会财务管理制度。挂靠单位账户上的分会经费管理工作执行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在届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经分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由分会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2019年11月5日召开的核能分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核能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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