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发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技部、国家保密局第1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新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义,强调涉及科学技术活动全过程,应与科技管理工作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为从源头开始做好科技保密工作奠定基础。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要求,对定密主体和权限、各级管理职责、涉外审查、涉密科技活动和科研项目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科技保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国家科技定密权限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其他任何单位不具有定密权,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定密途径和具体环节。《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应为科技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新的《规定》共5章43条,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体例协调,与《保密法》等上位法衔接一致,确保合法性;二是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严格依法设定审批事项,不越位也不缺位;三是注重切合实际,充分体现科技发展特点和规律,提高针对性;四是注重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科技保密主要问题,改进完善科技保密基本制度;五是注重可操作性,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新的《规定》从2015年1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