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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换发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09-04-12 |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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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7〕100号

关于批准换发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川核能行字〔2007〕020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7)12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二○○七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核承压设备 许可证 批准 通知

抄送: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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