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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4-03-13 |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12号

关于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函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请示》(闽宁核〔2008〕15号)收悉。

  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在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质量保证大纲,采取措施,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站 质量保证 函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广核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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