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建造工作,现发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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