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64年我国成功引爆第一颗原子弹到如今将大规模发展核电,中国的核大国形象一直受世界关注,这些核设施、核设备是否会给民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我国政府又是如何对核与辐射安全进行监控和管理的,为此,笔者专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司长李干杰。
问:多年来,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实效?
李干杰答(以下简称答):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对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特别关注。1982年国家环保局开始辐射环境管理工作,1984年成立国家核安全局。经过20年的勤奋努力,我们已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我国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控制,辐射环境与放射性废物监管力度加大,一些突出的放射性污染隐患得到了有效监管和妥善处理。辐射环境监测结果表明,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并确立为环保工作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
问:在新形势下,核与辐射安全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答:20年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就,促进了我们工作不断进步,事业不断发展。但随着核工业的不断发展及核能技术在科研、医疗、农业、工业等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
当前,核与辐射安全总的形势是好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但是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核能将有较大发展空间,按规划到2020年核电将占到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4%,规模达3600万千瓦左右。即未来10至15年内,需要新开工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26~28台,而且立足国产化,核安全必须做到万无一失,这无疑将使核电安全监管面临更大的挑战。
我国民用研究性核反应堆和从采矿、水冶、转化、浓缩、元件制造到后处理的核燃料循环设施,分布广、投运时间长、技术差别大,许多设备和部件老化,加之有些业主存在经费短缺、运行队伍不稳等困难,故障频度上升,对核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该未雨绸缪,居安思危。
据2002年的初步统计,国内现有各种放射源6万多枚,并以每年约15%的幅度增长,因管理失控造成不良后果的放射源丢失等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国已建成的25个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中,收贮废放射源超过10000枚,放射性废物超过7500立方米,但由于维修和运行经费的匮乏,安全管理问题日渐突出。由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引起的天然放射性照射水平的升高,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
随着经济发展,电磁辐射设备和设施迅速增加,功率增强。从我国人口密度很大的现实情况分析,未来电磁环境污染事件将呈上升趋势。
此外,可能发生的核材料被恐怖分子盗窃、核设施遭恐怖分子袭击带来的核安全风险也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要有应急的对策。
问:面临众多问题和困难,作为政府的管理部门,您认为当务之急的是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温家宝同志曾批示:“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监管。”
我们作为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者,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做好核安全工作。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出台,进一步确立环保部门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管的体制。为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监管制度,加强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矿和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和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面开展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新、改、扩建计划,反核恐怖应急能力建设和全国闲置废弃放射源强制收贮活动,国家将投入大笔资金,加上已经启动的“一网络两中心”建设项目,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能力建设将得到很大的加强。
同时,推动立法工作不断深入。力争在2004年内完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出台《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辐射事故管理规定》等。争取在“十五”期间努力促进《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
加强辐射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尽快完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速形成与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全力构筑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到“十五”末,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要基本实现“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全国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其主要工作思路和任务是:以放射源为中心,按照国际标准对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对较高风险的密封放射源在生产和进口的源头开始对每个放射源统一编码,建立计算机登记系统, 在放射源各个流通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放射源的安全责任与登记系统的记录相一致,未经登记擅自转移放射源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由于放射源事故或事件造成的后果;实行实时的信息共享;对非密封源、低风险密封放射源或短寿命核素, 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涉源单位实行辐射安全资格许可制度,要求涉源单位按放射源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必要的安全制度,明确责任人员,配备相关设备。在放射源生产和使用阶段就要求明确将来废源的处置去向, 特别是鼓励废源回收。对放射源包装容器设计实行审查制度,对放射源独立承运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扩大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科研和国际合作。要运用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源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增强维护自身权益免受核与辐射危害的自觉性,科学理解和对待核设施,对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辐射环境保护示范教育设施。
在科研方面,一方面要开展法规、标准和政策等研究,另一方面要重视全国军工核设施退役监管、全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运行机制和监管框架等研究。即将开展的新一轮放废政策研究、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研究和电磁辐射研究,已经列入“十五”国家科技攻关滚动发展计划,争取取得预期成果并为今后的科研工作打下基础。
在国际合作方面,要认真开展《核安全公约》的履约工作,加强双边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多边国际组织的活动,用先进的核安全理念、监督经验来开拓我们的思路,完善自己的工作。
问:您对国家关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目标的实现充满了信心和激情,请问您信心来自哪里?
答: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国家核安全万无一失,保证核设施运行安全稳定,放射源在有效安全的控制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得到安全贮存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内。
我对实现这一目标有着充分的信心,主要在于,一是我们有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理解与支持;二是我们有一支朝气蓬勃、同时已积累了多年工作经验的技术和管理队伍;三是我们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观念、体制、制度、机制创新,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与时俱进;以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放射源登记制度等为手段,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执法,以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促进核能和核技术的可持续应用;四是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幅度、实质性支持下,我们的监管能力取得了长足进步。
总之,我们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就是担负着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任,就是在具体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过去,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未来我们还有更长的道路要走。我深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通过广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我们一定能给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龙巧玲)